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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day, August 30, 2020

2012年加州證據法經典案例賞析 - sofuns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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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在雨夜被殺,檢方起訴了甲的商業競爭對手乙,原因是乙躲在甲房子外的灌木叢中對下班回家的甲開槍。

在乙的加州法院庭審過程中,檢方叫了乙的妻子丙去作證。在謀殺發生後的一周,丙發現乙和另一名女人約會並搬出去,然後乙說他和丙的婚姻結束了。丙在憤怒驅使下打算去做證人指控乙。在丙正準備作證的時候法院開始休庭。休庭期間,乙丙和解,丙放棄指控乙。開庭後檢方問丙案發當天是否看見乙的鞋子上有什麼東西。丙拒絕回答,法院威脅說她藐視法庭。於是丙說她看見乙的鞋子上有泥。

檢方叫了乙的鄰居來作證。鄰居說案發當天她站在廚房開著的窗戶前,距離乙的廚房窗戶二十英尺,她看見乙對丙說:“我剛殺了偷了我大生意的那個女的。” 乙丙並不知道鄰居偷聽了他們的談話。

乙叫了自己的朋友來作證。朋友作證說在甲被殺後,他在一家咖啡店吃午餐的時候看見一個臭名昭著的歹徒丁,在旁邊桌子和另一名歹徒戊說話。朋友說他聽到戊問丁是否他“會接那個處理甲的活”,然後丁用食指在自己脖子上做出割喉的動作。

假設所有反對和提議都即時發生了,根據加州法律,法院是否合適的允許檢方讓丙作證?接受丙或者鄰居或者朋友的證詞?

夫妻之間是有一定程度的保密特權的,這裡我們要確定丙是否擁有這項特權,如果丙有免除特權就不能作證,反之可以。丙的證詞是與案件相關聯的。丙的證詞是基礎於她的個人觀察,她看到乙鞋子上的泥能幫助大家更好地理解案件問題,是合適的lay opinion。甲乙雖然有爭執打算離婚,但是並沒有真正的離婚,所以他們之間的溝通根據California Evidence Code (CEC)971是有spousal testimonial privilege,配偶有特權不去為另一方配偶作不利的證詞,除非被違規脅迫,自願去作不利證詞就是放棄了特權。在加州,目擊證人配偶擁有該特權。此處,丙並沒有自願放棄特權,而是被法院逼迫的,因此她的證詞不能被採用。

另外,由於丙的作證是她看見的情況,並不是他們夫妻之間的言語溝通,所以confidential marital communication privilege此處不可用。法院不能允許丙作證。

鄰居的證詞聽到乙說殺了甲和案件相關聯。但鄰居是聽到乙說的,所以是hearsay,但此處可以用party admission例外讓這個hearsay可以用,因為乙知道自己殺了人。以及declaration against interest例外也可以用因為乙肯定不會開庭時自證其罪。這裡要注意的是spontaneous statement不能用因為乙並不是在事故發生但是立刻說的,但是contemporaneous statement有可能可以用,因為乙是在事故發生當晚和丙說的。乙可以用marital communication privilege因為乙期待他對丙的認罪是私密的,他並不知道鄰居會聽到。由於鄰居的偷聽是乙丙未知的,所乙對丙說的話受到confidential marital communication privilege的保護,因此法院不得採用。

朋友的證詞是和殺害甲相關聯。這裡有多重Hearsay,第一層是朋友聽到戊的提問和看到丁做的動作,但這只能表明effect on listener因為只能表明丁聽到並理解了戊的意思,所以這裡不是hearsay,因此可用。第二層是丁的非語言動作,結合周邊環境來看這裡很難用動作自證其罪,因此這裡很難採用。

綜上所述,乙的證詞、鄰居的證詞、以及朋友證詞中丁的動作部分都不能用,只有朋友證詞中戊的提問可以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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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gust 30, 2020 at 04:14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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