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8-19 05:30:00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刑事訴訟法」第271-4條今年初公布,法院得依被告、被害人、被害人家屬聲請,轉介案件進行修復,也就是國外行之有年的「修復式司法」,讓被告有機會當面道歉,彌補被害人或家屬所受的心靈創傷。司法院日前開會討論施行辦法,大方向為進行過程保密、法院保持中立等;其中最重要的是被告懺悔內容,不得當作訴訟時的證據。
過去被告與被害人只能對簿公堂,訴訟外幾無交集,而今刑訴法引進修復式司法,只要雙方同意,法官可請具有專業的「促進者」主持面對面交流,目的是讓被告誠心認錯,試圖彌補被害人的心靈創傷。
請繼續往下閱讀...
讓雙方敞開心胸對話
司法院指出,為了讓被告真心懺悔,與會委員認為,修復過程應保密,雙方更能敞開心胸對話,且不論被告悔過時說了什麼話,都不能當作呈堂證供或認罪證據,如此才能更貼近真實面。
達成協議可減刑?無拘束力
司法院表示,聯合國「關於刑事案件採用修復式司法的基本原則」規範,協談時的言論,不應在開庭時做為被告的認罪證據,民事訴訟法與勞動事件法亦有類似條文。至於達成協議是否可獲得減刑?司法院表示,可供法官參酌,沒有拘束力。
若雙方未達成協議,代表被害人拒絕接受被告道歉,是否可當成「負面評價」?司法院認為,如此恐有礙被告踏入修復式司法,與會委員多不同意。
此外,有委員認為,轉介案件宜有專人負責,尤其是家暴及性侵害案件。重大矚目案件的轉介,則宜委由犯罪被害人保護團體探詢被害人意願,避免造成二度傷害。
August 19, 2020 at 04:30AM
https://ift.tt/2YbOI0H
修復式司法》過程保密 被告懺悔不可當證據 - 自由時報電子報
https://ift.tt/2AI29Nd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