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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day, July 12, 2020

不當飼養與動物傷害案件層出不窮,告訴你證據收集技巧與通報管道 - The News Lens 關鍵評論網

suriyus.blogspot.com

文:林韋任

最近咖啡廳傷害浣熊的事件引起十分廣大的回響,動物因著被人類管領,在緊密的接觸之下,不當飼養或傷害案件層出不窮。隨著社會對於動物保護的意識抬頭,許多人對於動物處境有感,不忍見其受苦卻又不知如何求助。關懷生命協會每個月大概會幫忙處理兩三件民眾發現動保案件的來信,這篇文章將簡單的分享一些通報技巧與管道給大家,一起學習怎麼有效幫助動物。

詳述之前想先給大家兩個重要的概念:

  1. 案件完全是靠證據說話,有多少證據說多少話。
  2. 政府機關需要依法行政。

因此證據收集齊全與否以及對於法律的了解,將會大大的影響動物處境改善的程度。而動物的不當飼養和傷害情形,一靜一動,因此所需要的證據面向和使用的法條,也會有些差異,以下教學開始。

不當飼養

1. 收集證據

不當飼養通常是個比較靜態的狀況,你經過一個地方,看見籠子裡(或鏈繩)的動物環境髒亂、食物和飲水發臭長青苔(甚至沒有水)、悶住了或曝曬在陽光下、鏈繩短到動物看起來要勒死了、動物瘦弱皮膚病或身體有明顯外傷,這可能就是個不當飼養案件。

發現不當飼養的時候通常不會知道飼主是誰,或我們遇到許多民眾的情況是,就算知道也不想直接介入勸導,深怕會造成紛爭波及自身。這樣的情況下,發生什麼事?在什麼地點?這兩個要件對於通報就極為重要。你可以用手機拍一些相片或錄製幾秒鐘的影片,遠景、近景和特寫都要!才能夠看的清楚是否適用以下的法條。而地點的紀錄方式通常會使用門牌號碼,門牌號碼說明不清的話,可以用GOOGLE地圖的街景服務截圖,讓政府機關派出的動保員可以清楚知道要到哪裡去稽查。

2. 使用法律

常見的不當飼養案例通常都是違反《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二項或第11條,他羅列了飼主飼養動物的基本要求,為了讓大家方便學習使用,這邊只放最常用到的幾款條文。

《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二項

飼主對於其管領之動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提供適當、乾淨且無害之食物及二十四小時充足、乾淨之飲水。

二、提供安全、乾淨、通風、排水、適當及適量之遮蔽、照明與溫度之生活環境。

五、以籠子飼養寵物者,其籠內空間應足供寵物充分伸展,並應提供充分之籠外活動時間。

六、以繩或鍊圈束寵物者,其繩或鍊應長於寵物身形且足供寵物充分伸展、活動,使用安全、舒適、透氣且保持適當鬆緊度之項圈,並應適時提供充分之戶外活動時間。

《動物保護法》第11條

飼主對於受傷或罹病之動物,應給與必要之醫療。

白話文翻譯:

一、當你看到環境髒亂、食物和飲水發臭長青苔(甚至沒有水)的時候,使用《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二項第一款。
二、當你看到動物悶住了或曝曬在陽光下,使用《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二項第二款。
三、籠子太小,使用《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二項第五款。
四、鏈繩短到動物看起來要勒死了,使用《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二項第六款。
五、動物瘦弱皮膚病或身體有明顯外傷,使用《動物保護法》第11條。

3. 通報管道

其實要通報政府機關也就兩種模式:撥打電話或傳送電子信函。不當飼養由於動物比較沒有立即性的危難,再加上各縣市動保員人力短缺,很難在發現的當下馬上派人前往查看,因此比較推薦使用信件的方式。

通報信要寄去哪呢?介紹大家一個好用的功能:各縣市的首長信箱或陳情系統。現在許多的便民措施越來越普及,首長信箱或陳情系統具有兩大優點:1.除了文字之外,能夠傳送附件,也就是您的相片影片等證據。2.政府機關收到通報信件的效力相當於公文書,正常來說承辦人必須在一週內處理回覆,因此您的通報比較不會發生沒有下文的狀況。

而一封好的通報信又要怎麼寫呢?還記得我們前面談到「發生什麼事?在什麼地點?以及違反什麼法條?」只要這三個重點敘明,附上您的相片影片佐證,政府機關就會受理,在一週內派出動保員處理案件,改善動物處境,並回覆辦理情形囉。

4. 舉個例子

除了咖啡廳傷害浣熊的事件,協會恰好也接到啃草趣園區不當飼養雪貂的來信,這些都是比較公開的案件,便以此為例。

6月30日,協會接獲反應啃草趣園區雪貂躺在大便內的相片。(點此看圖
7月1日,透過屏東縣政府縣長信箱進行通報。(點此看圖
7月3日,收到屏東縣政府回覆的相片。業者表示已改善雪貂飼養環境,並請屏科大獸醫進行診療,且會加強教育員工維持環境之衛生(如下圖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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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oto Credit: 關懷生命協會提供
改善雪貂飼養環境
傷害案件

1. 收集證據

傷害案件會是個比較動態而且可能會有衝突發生的狀況,或者因為這些事件的張力較大,你也可能在網路上看到疑似傷害動物的影片。若你在現場,看到有人正在傷害動物,寫在前面,請先記得保護自己的安全。然後你可以使用手機錄影,因為傷害案件的動態性和不確定性非常高,因此只有拍照的話比較難證明事件的前因後果,並不推薦。錄影時,避免過度晃動,讓影片能清楚記錄整個情況。除了傷害的動作本身,因為目標是到時候能找到兇手,因此行為人的外型特徵,是否有交通工具(像車牌)這類的線索也最好能一併紀錄。

2. 使用法律

常見的傷害案例通常都是違反《動物保護法》第六條,再因動物受傷情況和是否為故意行為,而有不同的罰則。以下為方便說明,由最輕的罰則列至最嚴重的。

《動物保護法》第6條
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動物保護法》第30-1條
過失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而未達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之。

《動物保護法》第30條
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而未達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或過失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動物保護法》第25條
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動物保護法》第25-1條
使用藥物、槍械,致複數動物死亡情節重大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白話文翻譯:

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過失傷害動物,但動物無嚴重受傷,使用《動物保護法》第30-1條。
故意傷害動物,但動物無嚴重受傷,使用《動物保護法》第30條。
過失傷害動物,而且動物嚴重受傷,使用《動物保護法》第30條。
故意傷害動物,而且動物嚴重受傷,使用《動物保護法》第25條。

最後再加一個,使用藥物、槍械,導致多隻動物死亡(像是大量的毒殺犬隻),使用《動物保護法》第25-1條。

3. 通報管道

如果是當場看到有人在傷害動物,應該打給警察還是動保機關呢?這是經常有人詢問的問題。事實上,警察和動保員分別是負責案件的不同部分,因此你可以試試全部都要!

由於警察的人數較多機動性也較強,在傷害案件發生時,你可以撥打110請他們先過來現場維持秩序,以及確認行為人的身分資料。而動保員才是偵辦案件甚至開罰或移送的關鍵角色,你可以撥打各縣市動保主管機關電話(如附件二)或是1999(根據Wiki的資料,彰化縣、嘉義縣、嘉義市並沒有實施1999專線)請動保員到場處理。這時你手上的影像紀錄將成為最有力的證據。

由於案件中的動物送醫治療目前並沒有一套比較明確的準則,我們建議你,如果第一時間發現動物需要搶救時,請務必記下他被送去的獸醫院。雖然這麼說很不好聽,但除了影像的紀錄外,動物本身也是另一個重要的證據,請務必讓動保員能夠找到那隻動物。

最後談一談比較不那麼緊張的,如果你是在網路上看到傷害影片,可以參考不當飼養的通報管道,使用各縣市的首長信箱或陳情系統,敘明「發生什麼事?什麼人?以及違反什麼法條?」,並附上影片佐證。在這種情況下,是否有辦法找到行為人以及動物,會是案件能否有進展的關鍵因素。

4. 舉個例子

這邊舉的是在網路上看到傷害影片,而進行通報的範例。這個案件當時也引起許多論壇一陣人神共憤,當然熱度越高,主管機關處理的流程就會越迅速。

  • 5月29日晚間,筆者的朋友非常憤怒地傳來民視劇組為拍攝需求,將裝有鸚鵡的鳥籠摔落地面的影片。
  • 5月29日晚間,因為民視在新北市林口區設有總部,便使用手機填寫新北市政府市長信箱進行通報。(點此看圖
  • 6月9日,收到新北市政府的回覆,表示已約談劇組,將依《動保法》進行裁處。(點此看圖

※後續追蹤新北市動保處,表示經獸醫檢查鸚鵡狀況只有驚嚇沒有受傷,因此以《動保法》第5條和第30-1條第一項第一款未達動物受傷狀況開立勸導單。

可能會有人對鸚鵡案件忿忿不平,覺得他們就真的就有傷害動物的行為了啊!在此筆者拋出一個看法,也順便為整篇教學做個總結。其實我們在通報不當飼養或傷害案件時,都是抱持著為動物好的初心,因此動物的處境是否能改善,應該是我們最關心的事。

而該如何善待動物,則是目前正迅速發展的新興議題。大家對動物的認知不同調的情況下,難免會有人因為無心之過,落入違法的灰色地帶。你說重罰呢,會不會造成飼主之後對待動物更差?輕罰呢,那是政府機關怠忽職守,壞人逍遙法外?這會回到我們每個人對於「處罰」的想像。因此,視個案判斷,保持溝通與彈性,一點一滴改善動物處境,仍需要大家不懈的努力。

※各縣市首長信箱、陳情系統與動保主管機關電話,請點下方原文連結文末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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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經關懷生命協會授權轉載,原文發表於此

責任編輯:潘柏翰
核稿編輯:翁世航


距離上次修法已逾十年的《菸害防制法》,儘管2017年曾提出新的修法版本,並更嚴格規範菸品販售等限制。然而,因立法院屆期不連續,本屆期須重提法案,所以2017年提出的修法條文,又再度退回公眾討論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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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第8條:禁止販售香味料菸品(例如:薄荷菸及晶球菸)

限縮或直接禁止加味菸品的販賣,其實都是治標不治本的做法。儘管禁止加味菸的修法初衷,是為了防止青少年因好奇而接觸菸品,但就從商業角度來看,業者本來就可以研發不同的產品類型,追求產品多樣化;如要解決青少年吸菸的問題,建立完善的教育網絡;又或者應該是檢討如何讓零售端徹底執行不將菸品販售給青少年,才更是正本清源之道,應該會比打擊業者更有效。

此外,依照供需法則,只要消費者有薄荷菸、晶球菸等特殊菸品的需求,那麼就勢必會有供應端提出因應策略,以滿足需求、賺取商機。換言之,明文禁止販售加味菸,反而會促使消費者鋌而走險去購買私菸,除了衍生更多法律問題之外,若消費者因此買到劣菸,還可能增加健康成本和隱形的社會負擔,使管理更加嚴峻。

更弔詭的是,目前台灣的長照2.0政策有一部份財源是來自於菸稅,如果擴大禁止菸品販售,勢必會減少稅收,那麼究竟政府的立場是希望長照政策的資源增加還是減少?如此看來,這條修法是否能實現禁菸理想不得而知,不過檯面下的私菸問題、惡化稅損等可能情況,恐怕是很大的隱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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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oto Credit:Shutterstock
關鍵評論網提醒您,吸菸有礙健康
《菸害防制法》的修法盲點三:阻礙產業發展

修正條文第10條:增訂禁止以菸品贊助或菸商名義掛名贊助任何活動之方式為廣告。

禁止菸商廣告贊助,等於阻礙了現有受菸品業者支持團體之發展。事實上,目前許多菸商贊助的形式,僅是露出公司名稱,並提供受支持方所需的相關協助,但新版《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第十條「禁止菸品贊助或菸商名義掛名贊助任何活動」,除了使菸品業者難盡自身社會責任外,亦會造成部份民間團體缺乏善款挹注,未來的服務量能將會被迫限縮。

修正條文第13、14條:提高禁止吸菸年齡及購菸年齡至20歲,有效保護青少年健康。

在最新修法版本中,也提高了吸菸年齡的限制,從18歲上修到20歲,此一變革或許是基於「擔心影響青少年健康」或對於「成癮性」之疑慮。然而,與同樣受「菸酒管理法」規範、並同樣具備影響健康且有成癮可能的酒類產品相比,菸品所受的拘束顯然過於嚴苛。酒商不僅可以掛名贊助,更可以直接針對特定酒類產品做廣告,且18歲即符合飲酒年齡標準,也未見主管機關欲上修飲酒年齡限制,反觀《菸害防制法》的修法,目前的方向恐怕有失公允。

綜上所述,《菸害防制法》的立法初衷是防制菸害,以維護國民健康。然而,愈漸嚴格的修法,是否真能達到預期的嚇阻、減菸效果?還是只能消極應對吸菸者的需求,甚至造成更多「檯面下」的管理困境?或許政府該思考的是如何從根本的教育與社會支持做起,戒斷人們對任何事物的成癮與依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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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評論網提醒您,吸菸有礙健康。

本文章內容由「楊燕秋」提供,經關鍵評論網媒體集團廣編企劃編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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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ly 13, 2020 at 06:56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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